長期以來,我國大多數省市,商品房買賣中對交房條件的界定比較含糊,主要以買賣雙方簽定的購房合同約好的條件為準。有的開發商為了趕工期,往往不管房子質量和配套設備是否完全便匆促交給,使購房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有用保證。
這是收房的第一步,要留意期限。一般,開發商約好的交房時限在告訴書寄出30天內,所以購房者要安排好時刻。接到入住告訴書后,首先應判別開發商是否按期交房。若逾期交房,則應提出處理意見,并依據開發商的答復決議是否前往收房,按告訴上約好的時刻前往收房。
要留意收房的期限,錯失收樓日期費事多。收樓日期可提前不行推延。若實踐交樓日期超過了合同上約好的收樓日期,可考慮向開發商按合同索賠。
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與的,能夠書面形式托付親朋、律師進行,也可及時與開發商聯絡,協商另行約好時刻,并以書面形式承認。
若購房者在約好時刻內沒有到指定地址處理相關收房手續,從法令視點來說,則一般被視為開發商已實踐將該房交給買家運用,買家應從告訴單的最終期限之日起承當一切購房危險職責及稅費。